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规定中三十日的期限,就是离婚冷静期。
因此,离婚双方申请离婚登记需要去婚姻登记机关两次。第一次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三十天冷静期经过。第二次,冷静期经过后的三十日内去申请发放离婚证。
如果在三十天冷静期满后,①两人在三十日内没去婚姻登记机关/②有一人在三十日内没去婚姻登记机关/③两人在三十天后才去婚姻登记机关,那都会被视为对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
王琦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