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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哪些

2021-07-13
2021年07月13日 | 发布者:贾发令 | 点击:1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

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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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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