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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2021-11-12
2021年11月12日 | 发布者:贾发令 | 点击:13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经过:2018年10月,被告人冉某某与其兄冉丰某驾驶白色北京威望牌面包车前往本市未央区锦园东路万科大明宫小区送货,因与业主沟通不当,其二人在离开小区不久后,需再次进入该小区。该小区的安保人员党某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10月,被告人冉某某与其兄冉丰某驾驶白色北京威望牌面包车前往本市未央区锦园东路万科大明宫小区送货,因与业主沟通不当,其二人在离开小区不久后,需再次进入该小区。该小区的安保人员党某某(男,41岁),因工作职责,需核实外来车辆信息,在对冉某某所驾驶车辆询问时,双方发生争执。冉氏兄弟二人下车,被告人冉某某与党某某发生厮打,过程中,冉某某用挂在身上的钥匙串上串着的工具刀捅向党某某腹部,致党某某受伤后其离开作案现场。经鉴定,党某某脾破裂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冉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之兄冉丰某自愿代替冉某某向被害人党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6.5万元(已履行完毕),党某某对被告人冉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贾律师说法:故意伤害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恶意程度不同。

防卫过当在主观上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阻止,但防卫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给对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是防卫人过失所致;

而故意伤害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是加害人故意所致。


本案中,冉某某因琐事与党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厮打中,冉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将党捅伤,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条件,亦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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