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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松岩|时间:2022年05月16日|4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为被告代理,原告曾为被告处员工,因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心生不满,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买断工龄补偿9996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清理不在岗人员实施方案》中第二条第(二)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1项“截止2019年8月31日,连续不在岗一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操作岗不在岗职工”规定,原告已于2016年12月28日由操作岗转为管理岗,不符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2019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返岗通知书》,原告确认签收,但原告签收后逾期未报到,也未向被告履行请假手续,即原告从第8日起按旷工处理,故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确认签收。由此可见,本案系因原告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买断工龄补偿款99960元。2.被告不应赔付原告2018年9月-2018年10月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的生活费,因自2018年9月即已引发,而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才向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其2018年9月、2018年10月工资的证据。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类案件,证据规则较多,收集证据较为困难,遇到此类案件,应熟悉法条,积极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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