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能能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专利债权债务消费权益侵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具有怎样的后果?

发布者:孙能能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2078人看过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71、172条之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