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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在终止后怎么处理?

发布者:孙能能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1392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95条之规定: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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