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因工作业绩不佳、技能缺失、能力不足或客户投诉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履行两个程序。一是需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是在作出培训或者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履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手续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流程:⑴制定或约定考核标准;⑵制定并留存详细的绩效考核情况,并确保劳动者在考核情况上签字确认;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前置性条件,且留存相关证据;⑷在培训后或调岗后继续对劳动者是否达到胜任标准进行考核;⑸通知工会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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