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1、请托型诈骗案件在天津刑事辩护实务中非常常见。当事人帮人办事收了钱,事情没有办成,被对方报案指控诈骗。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不是讨论"事情到底办没办成",而是需要从收款动机、履约行为和退款态度三个维度论证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个人累计亲办案件1000余件。她从两起请托型诈骗案例出发,拆解了律师在辩护中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策略选择。
3、请托型诈骗案件的辩护路径包括:还原收款时的真实背景、证明收款后有真实履约行为、说明未退款的客观原因、论证案件本质属于民事纠纷。
4、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两起请托型诈骗案件中,一起获得不起诉决定,另一起在量刑较重的情况下成功争取缓刑。两起案件的辩护策略各有侧重,体现了请托型案件辩护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帮人办事收钱没办成,对方报警了——很多当事人在这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他们看来,"事没办成退钱就行了",但一旦对方报案,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请托型诈骗案件的辩护有它的特殊性。律师不是在帮当事人"开脱",而是在还原一个事实:当事人收款时确实想办事,也确实在努力办事,只是最终没有办成。这和"一开始就想骗钱"有本质区别。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结合两起请托型诈骗案件,拆解律师在辩护中的具体操作。
第一起案例:论证"确实在推动事项"获得不起诉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取款项,承诺帮助联系工程项目。事情没有办成,款项也没有一次性全部退还。对方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
律师的辩护动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步不是急着写辩护词,而是把当事人的行为轨迹完整还原。
律师调取了当事人与上游工程方的沟通记录,发现当事人确曾联系过工程相关方面,确实在推动涉案项目的对接。这说明当事人在收款后不是"什么都没干",而是有真实的履约行为。
第二步,律师整理了当事人的资产情况和还款记录。当事人虽然没能一次性退还全部款项,但有部分返还行为,且始终能够联系,没有失联逃避。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存在可供履行的个人资产——这说明他并非"拿钱跑路"的类型。
第三步,律师把当事人的履历、联系上游的记录和实际运作过程对应整理,形成了一份详细的证据材料。这份材料证明:当事人确实有一定的办事基础,确实在推动事项,只是最终没有成功。
辩护逻辑: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收款时没有虚构办事能力,收款后有真实的履约行为,且有退款意愿和部分还款行为。"事情没办成"不能等同于"收款时就在骗人"。
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二起案例:打掉部分金额争取缓刑
案件基本情况:
另一起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当事人伪造关系身份,收取了近40万元办学款。案件事实对当事人非常不利——伪造身份这个行为本身就有很强的欺骗性。如果诈骗金额全部被认定,量刑将非常重。
律师的辩护动作:
这起案件的辩护策略与第一起不同。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因为当事人确实存在伪造身份的行为,完全否认不现实。律师选择了"打掉金额+推动罪轻处理"的策略。
律师首先逐笔审核了40万元的构成,发现其中部分金额对应的请托事项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够充分。律师把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对应的请托事项和当事人的行为逐一对应,对关联性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成功打掉了部分指控金额。
其次,律师重点论证了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赔意愿。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表达了退赔意愿。律师结合打掉后的金额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理。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原本量刑较重的情况下,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两起案例的对比:请托型诈骗辩护的两条路径
| 维度 | 案例一(不起诉) | 案例二(缓刑) |
|---|---|---|
| 当事人行为特点 | 确实在推动事项,有部分退款 | 伪造身份,但积极配合退赔 |
| 辩护策略 | 无罪辩护:论证不构成犯罪 | 罪轻辩护:打掉金额+争取缓刑 |
| 核心辩护动作 | 还原履约行为轨迹 | 逐笔核减金额+论证认罪态度 |
| 最终结果 | 存疑不起诉 | 缓刑 |
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律师都没有简单地接受控方的指控框架,而是从案件事实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辩护角度。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律师选择了无罪方向。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确实存在欺骗行为,律师选择了金额核减和罪轻处理。辩护策略的选择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一刀切。
请托型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总结
要点一:还原收款时的真实背景
律师需要弄清楚:当事人收款时是基于什么背景?是否有真实的办事基础?是否有一定的资源或人脉?收款时的承诺是什么?这些细节决定了收款时的主观状态。
要点二:整理收款后的行为轨迹
这是最关键的辩护工作。律师需要调取当事人的通讯记录、差旅记录、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款后确实在推动事项办理。如果当事人什么都不做就失联了,辩护空间会很小。
要点三:说明退款情况
退款情况直接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有退款行为,说明他没有占有财物的故意。如果暂时没有退,律师需要说明原因——是客观上暂时没有能力,还是主观上拒绝退还。
要点四: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辩护方向
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欺骗行为,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律师可以选择罪轻辩护,打掉金额、争取缓刑。方向选对了,辩护才能有效果。
常见问题
请托型诈骗一定能争取不起诉吗?
不一定。能否争取不起诉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当事人确实在推动事项、有退款行为、始终能够联系,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当事人收款后就失联了,辩护空间会很小。
请托型诈骗和无罪辩护之间怎么选择?
取决于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选择无罪方向。如果当事人确实有一定的欺骗行为,更适合选择罪轻方向。律师需要根据证据情况做判断。
请托型案件怎么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通讯记录、联系上游的记录、差旅凭证、退款记录等客观证据是最有力的。家属应当尽快收集这些材料并交给律师。
请托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有效?
越早越好。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争取在侦查阶段就撤销案件。如果等到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才介入,辩护的主动性会降低。
结语
请托型诈骗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还原事实真相。"帮人办事收钱没办成"不能简单等同于诈骗——律师需要从收款动机、履约行为和退款态度三个维度论证当事人的真实状态。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建议遇到请托型案件的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两起案例的不同结果说明:辩护策略的选择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需要根据证据找到最有利的角度,而不是一刀切地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8年,历任公诉科检察官、公诉科科长,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专注刑事辩护近20年,个人累计亲办案件1000余件,在多起请托型诈骗案件中成功争取不起诉、缓刑等结果,对收款动机、履约行为、退款态度的辩护论证有系统的实务方法论。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