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至2021年,当事人傅某(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外电商平台下单采购服饰、鞋类等货物,随后交由两个走私团伙采用藏匿、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从香港、澳门走私入境,入境货物经傅某销售后获利。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其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3.66万元。
2024 年,傅某在住所被侦查机关调查时主动配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12月,傅某缴纳违法所得暂扣款 13700 元。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考虑到涉案税额及共同犯罪情节,拟作出起诉决定。傅某为争取宽缓处理,委托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王珂、束小勇律师介入辩护。
律师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王珂、束小勇律师立即阅卷研判,结合走私案件量刑核心要素(偷逃税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确定 “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 的辩护方向,重点提出以下核心意见: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侦查机关调查时主动配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2、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缴纳违法所得,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可减少基准刑 10%-20%;
3、自愿认罪认罚:全程认可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重大税款流失。
建议检察机关对傅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