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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骂”死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发布者:林科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20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把人“骂”死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从一起寻衅滋事罪说起。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张甲父亲去世,因当地观念不兴火葬兴土葬,张甲便想偷偷将父亲土葬后再办理丧事,以规避民政机关的查处。后不知何故其父亲去世的消息被民政部门得知,张甲不得已对其父亲进行了火葬。张甲将父亲丧事办完后,认为肯定是村里人向民政部门“告密”,越想越气,便在村里不指名道姓进行了辱骂,每次辱骂半个小时左右。在张甲辱骂的第三天16时左右,张乙酒后到张甲家找到张甲,张乙认为其一直跟张甲有矛盾,张甲每天都是辱骂他,在张甲家中无理吵闹。张甲见张乙不离开,便主动报警。警察到场后,张乙情绪更加激动,以头抢地,发誓赌咒证明不是自己进行的举报,警察见劝说无效,于17时左右将张乙带至派出所醒酒。19时左右张乙在派出所内死亡,后公安机关以张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张甲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1、委托经过

在张甲被拘留的第三天张甲的女儿张丙找到我,在听完张丙对案件的描述后向其认真分析了案情以及辩护思路,其听完我的辩护思路后,张丙当即就确定委托。

2、公安侦查阶段办理经过

(1)及时会见,向张甲了解具体事情经过。因张甲的女儿也是事后听家人说的具体案件经过,并非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只有案件的亲身经历者才能完整叙述案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会见当事人跟与公安机关沟通先后顺序的问题,我一般的做法都是先会见,大概了解案情,按照犯罪嫌疑人说法向公安机关求证,这样就能知道公安工作的重点在什么地方,确定后期的辩护方向。

(2)初次接触公安机关,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方向。跟公安机关接触绝对是得有熟练经验的,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会告诉你案情的,因为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律师过多知道案情会阻碍案件的侦查,因此,绝大多数公安机关是不愿意跟律师沟通案情的,这也是我先会见再沟通的原因。在首次跟公安机关接触时,我并没有直接跟承办人员聊案情,而是迂回了一下,在这次接触中通过公安机关了解到张甲辱骂他人的时间与张甲向我陈述的不一致,而且张甲也没有告诉他是通过手提喇叭不断循环播放的方式进行不间断辱骂,辱骂次数超过三次,这就让我知道了公安机关可能以“多次辱骂他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以“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来追究张甲的责任,这样就确定了我的辩护方向。

(3)申请调取证据,减少辩护阻力。通过张甲女儿得知,张乙在生前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张乙的应该是饮酒加上情绪激动引起的猝死。了解到这个信息,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张乙生前病例以及对张乙死亡原因的鉴定申请。

3、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办案经过

1)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阶段被称为“黄金救援期”,一旦批捕,后面就会面临被起诉的命运,不起诉的概率就会很小很小。在通过公安机关机关了解到辩护方向后,主要从张甲的辱骂行为与张乙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的多次辱骂能否评价为“多次”入手,通过查找权威案例与学者观点来论证张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尽量面见检察官,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更能达到辩护果。在提交辩护意见之后,不知道检察官会不会看辩护意见,所以又打电话跟检察官确认了一下,并提出需要面见的请求,在得到检察官否定的答复后,我干脆直接到检察院去,我在检察院案管大厅通过案管人员给检察官打电话,再次得到检察官的拒绝面见的答复。然后我就坐在案管大厅坐了3个小时等检察官下班,最终案管人员看不下去再次帮我联系了检察官,最终在案管人员的帮助下见到了检察官。

3)了解检察官观点,最终获得不批捕决定。通过面见检察官得知,检察官认可了张甲的辱骂与张乙的死亡并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但认为张甲的行为构成“多次辱骂他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我又当场向检察官出示了《刑事审判参考》中最高法法官观点,检察官看到后表示会再次研究一下。案件最终获得不逮捕决定。

办案感悟

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每个案子都要全力以赴。律师一定要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介入,律师只有提前介入才能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本案也正是因为律师介入的较早,了解检察官办案重点进而有针对性的辩护才最终获得不逮捕决定。可想而知,如果律师不及时介入,检察官肯定会以“多次辱骂他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进而对张甲做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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