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但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的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的申请执行呢?
案例回顾
蒋某与白某因居间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20年4月28日,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判决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某250000元。因白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相关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白某名下A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白某乙为白某之女,白某与白某前妻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婚内自购的A房屋归白某所有,待女儿成年后转为女儿白某乙所有。原告蒋某申请查封白某名下A房屋时,白某乙已满18周岁,故白某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案涉A房屋的查封,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对A房屋的执行。原告蒋某不服该执行中止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继续执行白某所有的A房屋。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某乙对案涉A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白某及白某的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婚内自购的房屋A赠与其女白某乙,离婚协议仅仅是白某及其前妻对房屋赠与其女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本案中,白某在白某乙成年后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则意味着白某对白某乙赠与A房屋的赠与关系并未成立,A房屋仍属于白某个人财产,白某乙并不享有足以排除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继续执行白某所有的A房屋。
结语
物权的变动,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未经交付的动产或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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