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高志博律师,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服务哈尔滨,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离婚及遗产继承家庭、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系配偶起诉婚外第三人返还赠与款项纠纷。原告刘某(化名)主张赵某(化名)向李某(化名)赠与约410万元,要求全额返还。高律师代理李某,核心目标:切割案外款项、区分合伙经营支出与赠与,降低返还基数。最终法院仅支持约221.7万元,核减两百万元。
【案情简介】
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刘某诉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通过银行、微信、案外人及公司账户向李某转账约410万元,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全额返还及利息。赵某辩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款项系合作经营往来;李某辩称双方存在餐饮店合伙经营关系,款项用于经营支出,并非无偿赠与,且案外人和公司转账与赵某个人无关。案件难点:转账周期长、频次高、金额大,部分转账含特殊含义,赵某自认不正当关系,对李某不利;同时款项来源复杂,涉及案外人、公司、消费支出,需要精细区分。
【律师办案经过】
高志博律师介入后,没有停留在“否认关系”的对抗,而是制定“主体切割+性质区分+举证责任”策略。首先,针对案外人和公司转账,哈尔滨婚姻律师高志博律师主张付款主体为第三人,原告未证明系受赵某指示或赵某享有排他性财产权益,不应纳入本案。其次,针对消费支出,指出收款方为商家,无证据证明实际由李某接受赠与,不能简单推定。再次,针对赵某个人转账,围绕合伙经营、经营支出、双向往来组织证据,形成“经营款而非赠与款”的抗辩体系。庭审中,高律师强调银行流水仅能证明资金流动,不能证明赠与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法院采信合伙经营支出部分,并排除案外人转账和消费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与李某之间部分款项因特殊含义转账、不正当关系等,应认定为赠与;但李某举证的合伙经营支出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决:赵某向李某赠与约221.7万元的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刘某约221.7万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约410万元,法院实际支持约221.7万元,为李某核减返还金额近两百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判决分担。
【案例启示】
本案体现了哈尔滨高志博律师在复杂婚姻家庭与合同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和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不利关系事实,他避开情绪化抗辩,从主体、款项性质、举证责任三线突破,把“全部赠与”拆解为“案外人款项、经营支出、消费支出、个人转账”,最终大幅降低当事人返还责任。对类似纠纷,律师应尽早介入,固定合伙经营、代付、工资等证据,避免银行流水被简单推定为赠与。
高志博律师执业十余年,服务哈尔滨,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离婚和遗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办理案件注重策略与证据。如遇赠与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合伙款项混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