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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志博律师:成功代理超过退休年龄且发生工伤的吕某确认劳动关系

2026-04-13
2026年04月13日 | 发布者:高志博主任律师 | 点击:8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吕某于2022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库管岗,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平均月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吕某于2022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库管岗,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平均月工资约4038元。2025年8月,吕某在工作期间被吊车撞伤,因需认定工伤,于2026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以吕某超过50周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吕某不服,委托高志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22年2月22日至2025年8月8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庭审中,高志博律师围绕“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诉讼请求,制定精准诉讼策略,全面梳理并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员工登记表、工作名片、打卡记录、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报销审批流程单等,证明吕某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提交39页工资流水,证实被告按月向吕某支付劳动报酬的稳定关系;提交社保截图,证明吕某虽年满50周岁,但未享受退休待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同时提交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完成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举证。

针对仲裁机构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高志博律师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可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有力反驳了“超龄即不构成劳动关系”的错误观点。因被告未到庭,高志博律师充分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展示完整证据链,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核心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确认原告吕某与被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3. 双方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理由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需满足“双方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核心条件;

2. 吕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员工登记表等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库管工作,被告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稳定的用工关系;

3. 吕某虽年满50周岁,但未领取退休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4.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法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

5. 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律师价值

1. 精准突破“超龄”争议,明确法律适用:高志博律师针对仲裁机构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的核心问题,精准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超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仍可构成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打破“超龄即无劳动关系”的认知误区,为案件胜诉奠定关键法律基础。

2. 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胜诉核心:面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高志博律师全面收集、整理员工登记表、工资流水、工作群记录等多组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清晰还原双方用工事实,即便被告未抗辩,仍确保法院准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是本案胜诉的核心保障。

3. 高效推进诉讼流程,维护劳动者权益:从仲裁程序后的诉讼衔接,到证据梳理、庭审论证,高志博律师全程专业把控,高效推进案件审理进程。在被告消极应诉的情况下,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劳动关系确认的胜诉判决,为后续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主张铺平道路,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展现专业劳动纠纷处理能力:高志博律师深刻把握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要件、证据标准及司法实践,针对“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这一常见疑难问题,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展现了深厚的劳动纠纷处理功底和高效的诉讼代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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