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哈尔滨刑事律师高志博帮助盗窃罪周某缓刑辩护成功

2025年01月03日 | 发布者:高志博主任律师 | 点击:17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盗窃罪数额巨大,正常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律师据理力争,不断跟办案人量刑协商,从而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来之不易的缓刑!当事人家属由衷感谢高律师,高律师的努力最终有了结果,当事人可以过个好年!附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盗窃罪数额巨大,正常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律师据理力争,不断跟办案人量刑协商,从而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来之不易的缓刑!当事人家属由衷感谢高律师,高律师的努力最终有了结果,当事人可以过个好年!
附法院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人Z,2024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2024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志博,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Z去合伙人C的家中取婚庆使用的地爆球遥控器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被害人K放在梳妆台上的重81.7克的“老凤祥”牌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 62,337.1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 43,595.00元的价格出售。案发后,赃物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24年5月24日,Z将盗窃销赃所得43,595.00元返还L,经侦查,被告人Z于2024年5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Z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Z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Z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Z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6 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Z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Z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Z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高志博主任律师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140 积分:346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高志博主任律师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高志博主任律师律师电话(1868672930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867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