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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程序

发布者:钱文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811人看过


一、 公司破产程序的概念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处理的司法程序。即企业债务人在既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又不能达成和解结束债权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根据所有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进行受偿,并且免除其无法清偿的债务的司法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也被称为破产法院

二、公司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分为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相互转换。在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权利。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三、 公司破产的范围

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

四、 公司破产的程序

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始程序,即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宣告程序,即法院审理后根据相关要求,对符合破产宣告条件的通过书面裁定进行宣告。进行程序,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在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破产的债权等。结束程序,即因为企业财产被分配、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被法院裁定破产终止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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