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鹏程律师网

成都知识产权律师_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顾问_康鹏程律师网

IP属地:四川
康鹏程律师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律顾问

康鹏程律师

471896066@qq.com 00:00-23:59
北京冠领(成都)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知识产权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冠领(成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8077848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受伤,能确认劳动关系维权吗?

2026-04-14

发布者:康鹏程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2人看过举报

外卖骑手因为工作性质特殊,经常会遇到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最近就有一起典型案例,给新业态劳动者维权提了醒。


先给大家说下这个案子:2019年4月,张某经站点注册成为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外卖专送骑手,平时都是公司派单、考勤,薪资也由公司结算。后来公司把配送业务转包给了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还让张某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签了《项目转包协议》,看起来变成了“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张某还是用原来的APP接单,接受原公司的管理,工资也还是原公司发。


2019年8月张某配送时出了交通事故受伤,他申请仲裁要确认和原网络公司的劳动关系,结果被驳回,于是起诉到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2019年4月到8月期间,张某和该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人会问,都注册个体工商户、签了转包协议了,怎么还能算劳动关系?这就要说到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了,不是看签了什么协议,而是看实际的用工情况:

第一,人格从属性:张某虽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还是得听原公司的派单、考勤,不能自己想干就干想歇就歇,本质上还是被管理的;

第二,经济从属性:张某的工资一直是原公司结算,收入完全依赖这份配送工作;

第三,组织从属性:张某的配送工作是原公司外卖业务的一部分,他是公司配送体系里的一员。


对比咱们成都本地的司法实践,成都中院、四川省高院在审理新业态用工纠纷时,也一直坚持“实际用工优先”的原则。比如之前成都中院审理的一起外卖骑手维权案,也是企业让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根据骑手接受平台管理、收入来自平台的实际情况,认定了劳动关系。


这里给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这类新业态劳动者提个醒:

1. 就算公司让你注册个体工商户、签合作/承揽协议,只要你还是接受公司的考勤、派单管理,收入由公司发放,就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2. 如果工作中受伤、遇到欠薪等情况,不要被“不是劳动关系”的说法唬住,一定要收集好派单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这些能证明实际用工的证据;

3. 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维权。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 #新业态用工维权 #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 #成都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成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8077848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2244

  • 昨日访问量

    2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康鹏程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