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是否有权利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加班需要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不是单方面的强制要求。中国电科的这个瓜中,领导通过点名的方式要求员工加班,且不是《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员工当然有权利拒绝。
2、非工作时间接到领导安排的工作,如果拒绝是否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康律师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行为。老板半夜发消息,让员工加班。明显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行为。因此,拒绝非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不属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能以此为有解除劳动合同。
3、拒绝加班,给企业带来损失,员工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10民终1749号二审判决中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延迟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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