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东莞某公司拥有注册中文“英雄”商标,第三人美国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无效理由是该商标与其拥有的“to be hero”商标构成近似。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英雄”商标无效。东莞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遂委托四川明涛律师事务所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康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件,提出了撤三+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案。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了“to be hero”商标,障碍商标不存在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律师心得:
商标驳回、异议、无效宣告导致无法获得注册,除了常规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阐明是否近似的理由外,也可以综合撤三、异议、无效宣告等手段排除在先障碍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