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鹏程|时间:2023年04月04日|19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2 年 6 月 3 日,被告人在当街殴打原告,后原告被送至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被别人殴打、踢、拧、咬或抓伤;胸椎骨折。原告人共计住院 7 天,医嘱休养2个月;支出各项医疗费合计 37758.92 元。同时,经鉴定机构轻重伤鉴定,原告人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鉴定机构致残程度鉴定,原告人的致残程度为十级。
原告主张赔偿如下:
医药费37758.92;
后续治疗费2000;
住院伙食费210;30*7
营养费1800;30*60
护理费8040;120*67
鉴定费1200;
伤残赔偿金47556.3;
交通费1000
判决结果:
医药费37758.92;
住院伙食费210;
营养费1800;20*67
护理费8040;
鉴定费1200;
交通费200(酌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了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没有证明表示有后续治疗和需要后续治疗,因此不予支持。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营养费按照20元每天予以认定。残疾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因此不予支持。
观点:
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涉刑案件除外。
有观点认为:如果有被告承担了刑事处罚,还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可能造成双重惩罚的问题。
我认为:刑事案件侵犯的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理应收到双重处罚。首先,刑事案件侵犯了个人利益,除了给个人造成物质损失之外,致残会造成长期的生存障碍,致死也将造成亲属的长期生存问题。理应获得赔偿。同时,刑事案件违反了社会秩序,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因此,刑事案件侵犯了双重利益,应该收到双重处罚。但在裁判中,法院还是会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