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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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起投资诈骗案件

发布者:李鉴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9日 2136人看过 举报

2023-05-1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李鉴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三通过微信网络平台与张某取得联系,虚构投资“###”等网络投资平台项目可以返现赚钱,后骗取张某、鲁某共计人民币432816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鉴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有异议。本案不属于犯罪,而是民事纠纷。被告人张三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受害人赚钱,开始没有意识到网络平台是诈骗平台,自己也是受害者,继续投资是为了把前期投的钱赚回来。二、如果按照诈骗罪处罚,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三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张三退赔被害人张某、鲁某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张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三通过微信网络平台与被害人张某取得联系,2018年10月份虚构投资“###”等网络投资平台项目可以返现赚钱,诱骗被害人张某、鲁某投资“###”等网络投资平台,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三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鲁某共计人民币432816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三退赔被害人张某、鲁某54000元(已支付30000元,余款自2020年元月份起每个月支付1000元,支付24个月),被害人张某、鲁某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三供述:我通过网络骗张某去投资项目,张某作为我的下线总共投了四十多万元,钱都被骗了。

我是在2017年底的时候,通过**的项目微信群认识的张某,当时张某也在做项目投资,后来**在深圳那边被抓了,我就跟张某联系上了。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我告诉张某项目平台投资可以挣钱,假如投一万,平台每日按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返现金给她,如果不在平台取出来这些钱,每日会返的更多,平台会在最后活动结束时返给二万元,然后张某就把钱交给我,我来负责投资这些项目。做的项目有“###”、“XX”等,都是投钱返现的项目,我记不清了具体多少项目。鲁某是张某的下线,2019年3月19日,张某介绍鲁某到重庆找我,然后鲁某通过银行卡给我了15万元,让我带他投资。张某和鲁某把钱转给我后,我就交给平台,有的项目每个月返钱,有的项目说是给股权,但是后来这些平台都关闭了,我投资的钱也被骗了。张某和鲁某给我钱我投进去后,也被骗了,然后我给他们俩个再次索要钱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想着是把钱挣回来,后来还是被骗了,就这样被骗了几十万。投资平台项目被骗后,我没有告诉张某和鲁某平台关闭了或者联系不上了,投资的钱被骗了也没有告诉他们,他们就把钱给我让我投资。

我的上线是李四,平常是她把我拉到群里,群里时常会发投资方面的信息,大概内容就是投一部分钱,会返很多钱,以这种方式吸引人投资,我收到这些资料后,会发给我的下线,把下线拉到微信群里,我鼓励他们去投资,他们投资钱的话,就会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把钱转给我,我再把我收到的资金转给我的上线,我的上线再把钱转给上线的上线,就是金字塔的形式,最后我作为张某的上线,平台会返回给我投资金额的5%至8%作为推荐金,这个钱就是我的,平台每天会转给我的账户2%,我再把这个2%转给张某,但是一般钱投入平台没有几天,平台就会关闭,钱就取不出来了。

最开始接触的时候,我也是被骗着投进去钱了,那些投资项目都是骗人的,投进去钱后,只有前几天返钱,随后就会关住平台,投的钱也得不到手,钱都被那些操控平台的人拿着了,我总共投的有三十多万元,都被骗完了。后来我发现发展下线能挣钱,我就骗着下线,承诺下线投资就能挣钱,让下线投钱,那样我就能分红。我们平台是三代分红,张某是我的下线,她投钱后,她是我的第一代,我会得到她投资金额8%左右分红,这时张某是李四的第二代,李四分到张某投资金额5%左右分红,如果张某再发展下线,她的下线再投钱的话,张某的下线就是李四的第三代,李四可以分到投资金额的3%左右,张某下线的下线再投资的话,李四就分不到钱了。

通过核算,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共被我骗了268396元。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共被我骗了164420元。

被害人张某陈述:2018年5月份,我通过**在一个网上平台投资了12000元,**返回了我4000元后,就进监狱了。后来我认识了**的上线张三,张三让我跟她投资。2018年7月份,张三让我投资金猪网上返利平台,投资5000元,一天收益500元,我就通过微信转给张三5000元,结果投资了4天,返回了2000元,这个平台就关闭了,张三把我赔的3000元还给我了,自此我就非常相信张三了。2018年9月份,张三说让我投一个项目,她侄子是股东,我投了30万元左右,鲁某投资50万元左右,我们加起来一共返利15万元左右,我自己大概返利4万左右。前期鲁某通过我投资了20多万元给张三,还给了张三一部分现金,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后来张三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感觉不对劲,就给他儿子打电话,他儿子说不要相信张三,他也联系不上张三了。

经核对,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共被张三骗了268396元。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共被张三骗了164420元。

被害人鲁某陈述:2019年3月份,我通过我小姨张某认识张三,我小姨通过张三投资赚钱,我相信了她们,张三说投资一个赌场项目,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共被张三骗了164420元。

微信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张三与张某、鲁某的微信转账情况。

5、张某、鲁某中国农行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张某、鲁某通过各自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张三转账的情况。

6、鲁某微信查询。证明鲁某的微信信息。

7、张三微信清单一览表、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张三与被害人张某、鲁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明细。

8、张三支付宝清单一览表、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张三与被害人张某、鲁某之间的支付宝转账明细。

9、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张三诈骗张某、鲁某金额核算情况说明、张三、鲁某转款清单一览表、张三、张某支付宝、微信账单转款清单、一览表、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张某微信明细证明、张三微信账单记录。证明经核算张三、张某、鲁某各自使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张三诈骗张某共计款268396元,诈骗鲁某164420元,总计诈骗张某、鲁某计款432816元。

10、扣押清单、随卷移送文件清单。证明沈丘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张三持有的小米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及八张银行卡扣押,随卷移送银行卡八张。

11、谅解书、收条。证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三退赔被害人张某、鲁某54000元(已支付30000元,余款自2020年元月份起每个月支付1000元,支付24个月),被害人张某、鲁某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表示谅解。

1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13、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情况及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三被沈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14、被告人张三的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犯罪,而是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责令被告人张三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32816元(已退赔540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作案工具银行卡八张、小米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小米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未随卷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198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警察培训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2009年转行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14116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