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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马凤明律师成功撤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例分享

发布者:马凤明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7人看过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错误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我方代理A农场(以下简称“A农场”),针对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泰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新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泰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受伤职工杨念芳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用工单位究竟是谁?A农场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行政行为将工伤保险责任主体错误认定为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安徽的A农场,而忽略了实际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及事故现场指向的新泰盛昌农牧有限公司,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办案经过与关键节点

1.行政复议阶段:遭遇维持决定

2026年6月22日,新泰市政府作出“新政复决字〔2026〕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此时,A农场面临承担巨额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且复议机关未充分审查后续司法程序对基础事实的影响。

2.提起诉讼:精准打击证据链断裂

2026年7月2日,马凤明律师代理A农场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状中,我们并未局限于常规的行政程序抗辩,而是直击案件最核心的事实基础——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

我们指出,被诉复议决定据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生效仲裁裁决”,实际上已被新的司法判决所否定。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6月25日作出(2026)皖0604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确认A农场与杨念芳在2025年2月10日至3月2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司法既判力原则,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能查明并采信这一决定性司法文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我们提交了代账会计王春荣代表山东养殖场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杨念芳住院时填写的工作单位信息等证据,证明实际用工主体为新泰盛昌农牧有限公司,而非A农场。

3.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撤销工伤认定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面对我方提出的扎实证据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新泰人社局重新审视了案件事实。经调查核实,该局认为原工伤认定结论的主要证据发生改变,足以影响认定结果。

2026年9月7日,新泰人社局作出“鲁370XXX工伤撤销(2025)XXX号”《撤销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决定撤销其此前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至此,我方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实现了诉讼目的。

4.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鉴于被诉行政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诉讼标的已不存在,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2026年9月8日,我方代理A农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6年9月9日,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0982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办案策略与律师心得

1.穿透表象,锁定“劳动关系”这一前置性问题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本案中,虽然行政机关作出了工伤认定,但其基础是尚未最终定论或已被推翻的仲裁裁决。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没有陷入对工伤构成要件(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琐碎辩论,而是直接攻击其根基——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错误。通过引入生效民事判决这一“降维打击”式的证据,彻底动摇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2.善用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对抗行政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在诉讼中强调,当司法判决已经明确否定了特定期间的劳动关系时,行政机关若仍坚持相反认定,即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和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错误。这一论点迫使行政机关不得不正视司法判决的效力,从而启动自我纠错程序。

3.全面梳理实际用工证据链

除了法律层面的博弈,事实层面的证据整理同样至关重要。我们协助客户收集并整理了工资支付路径(由代账会计代表另一家公司支付)、员工入职登记信息(工作单位填写为实际用工方)、日常沟通记录等间接但关键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证明A农场并非实际用人单位。这些证据虽未在复议阶段被充分重视,但在诉讼压力下成为推动行政机关改变立场的重要砝码。

案件成果与社会价值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A农场避免了预计接近20万元的潜在工伤保险责任损失,更体现了律师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专业价值。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我们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治环境下“有错必纠”的原则。

对于类似的家庭农场、小微企业而言,本案提示:在面对工伤认定争议时,不应盲目接受行政决定,而应深入审查劳动关系的基础事实,特别是注意关联公司、外包用工、代付工资等复杂情形下的主体责任归属。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往往能有效化解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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