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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律师辩护效果评析

发布者:马凤明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2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因涉嫌参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提供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故意伤害他人等行为,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涉案资金流水累计达2,432,292.77元(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贰仟贰佰玖拾贰元柒角柒分),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284,496.77元(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肆佰玖拾陆元柒角柒分),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高某轻伤二级。

二、案件分析

(一)自首情节的精准认定

针对故意伤害罪部分,马凤明律师通过调取出警记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田聪在2023年1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殴打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田聪在故意伤害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该罪量刑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法定刑下限。

(二)退赃退赔的实质影响

马凤明刑事辩护团队积极推动田聪全额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并促成其向被害人高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且取得书面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退赃可从宽处理的规定,法院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时将退赃行为作为重要酌定从轻情节,最终未突破三年有期徒刑的基准刑期。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运用

马凤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展开协商,通过提交田聪悔罪书、赔偿凭证等材料,促使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明确认可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判决书特别载明“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降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显著低于同类案件平均刑期。

三、律师点评

本案辩护工作凸显刑事辩护中“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的策略价值:

1.情节剥离技术: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辩护人采取差异化辩护策略。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着重论证资金流转次数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虽未获法院支持,但通过剥离自首、退赃等独立量刑情节,成功避免刑期叠加效应。

2.证据链阻断: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要件的认定,通过质疑资金流水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削弱指控证据的证明力,为降低该罪量刑创造空间。

3.量刑协商突破:深度运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锁定有利量刑建议,将数罪并罚总刑期控制在四年,较同类多罪名案件平均刑期降低20%以上,说服公诉机关按照马凤明律师的观点争取到了最低处罚标准。

值得反思的是,田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行为,导致法院对其主观恶性作出负面评价,致使缓刑适用空间丧失。此案警示刑事辩护需注重对当事人诉讼阶段的动态风险管控,强化取保期间的行为合规辅导。

(评析人:马凤明律师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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