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以个人原因递交离职申请后,劳动者通常不能再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能够证明离职是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其辞职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的,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劳动者在递交个人原因辞职申请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辞职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所致,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在【(2021)宁0303民初583号】案中,法院认为“个人原因”是一个模糊的用语,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辞职的真实原因。法院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认为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劳动者因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实务中,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再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通常不会得到支持,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辞职是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行为所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在辞职申请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并在法律程序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59。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以个人原因递交离职申请后,通常不能再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能够证明离职是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如未足额支付工资导致的“被迫辞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并应在法律程序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