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与方X通过网络相识,认识仅半年后就登记结婚,婚后陆续生育两个子女。婚恋期间,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感情淡薄。后胡X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双方不存在法定情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那么什么是法定情形,为什么第一次起诉很难判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官一般不会判离。
但是第一次不判离后,也不要灰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新增了“不判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判离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那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给予了双方更多的离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