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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跑分行为之开设赌场罪案件的辩护思路

作者:张津川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0次举报

      “跑分”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术语,“平台跑分”实际上就是一些平台、网站、APP通过给付佣金的形式吸引普通用户,让用户提供自己的收款码,帮助上游犯罪集团转移赃款的行为。顾名思义,跑分平台就是提供跑分服务的服务器,作为中介提供用户的收款二维码,帮助上游犯罪人洗钱,并从中抽取佣金收益。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发现在这些犯罪事实非常类似的情况下,不同地区法院对同为跑分平台开设赌场行为的定性却大相径庭。同样都是明知他人开设赌场需要对赌资跑分洗钱,或上游开设网络赌场人明确告知是为了网赌平台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的情形,司法实务中有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有的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此可见,面对“利用跑分平台开设赌场”这种相对出现时间较短的新型行为还缺乏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利用跑分平台实施的行为属于明知上中游团伙实施开设赌场之类的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或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或为赌客充值、提现提供资金渠道,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以开设赌场罪并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而如果是利用跑分平台为明知属于网络赌博的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不仅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跑分客目标很明确,在设立跑分平台时就确定该平台只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流转等资金结算服务,或应上游网赌平台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结转业务、流通渠道的,即跑分客对自己的跑分平台服务对象是网赌平台主观上明知的,才有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可能性。在区分跑分平台的开设赌场行为究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上游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时,必须首先明确“概括故意”这个要素。概括故意的认定必须基于“结果决定罪名”原则,之后再根据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对象性质、行为造成的结果范围等因素存在的多种可能具有高度认知。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认定并非降低明知程度,而只是区分了认知对象的抽象概括性和具体明确性。

      现目前新型网络赌博类案件频发,大部分案件犯案过程系公司或团伙分工协作,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各不相同,地位及作用亦各不相同。通过结合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长短、是否具有犯意、是否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是否组织赌博、获利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开设赌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则是法院在衡量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优先考虑的因素。


法律索引: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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