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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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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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要约就是预约合同吗?

作者:陈川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次举报

一、民法典中要约就是预约合同吗


要约不是预约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形式,需要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才可以使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要约邀请的情形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发出后,需要承诺人进行承诺才可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是预约合同,仅是合同订立的形式之一,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的时间才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陈川律师,四川府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信用卡网贷逾期处理,刑事辩护,民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府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2104945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银行、经济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