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少见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你知道吗?
以下是一些少见但可认定为工伤的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工伤认定中对特殊情形的考量和法律适用:
1、职场性侵后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认定工伤
崔女士在出差陪同客户宴请时遭同事性侵,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尽管PTSD当时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但当地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认定其为工伤。该案例突破了传统工伤认定中对“伤害”的直观理解,将心理创伤纳入工伤范畴,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2、建筑工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雇佣的丙在施工时受伤。尽管甲公司与丙无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甲公司作为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类案例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权益。
3、下班途中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李某入职当日因家庭原因离职,在办理完离职手续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人社局认定其离职返家过程属于“下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最终认定为工伤。该案例强调了“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工作实际,即使当日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的返家行程仍属工伤认定范围。
4、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罗仁均在上班期间为制止抢劫行为受伤,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案例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即使行为与工作内容无直接关联,仍可认定为工伤。
5、冒用身份参保的工伤认定
吴某全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参保,后在工作中死亡。法院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其参保,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案例表明,冒用身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劳动者仍可享受工伤保障。
6、请假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周某到岗后因家中有事请假获批,后其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人社局认定周某受伤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应包括职工因私请假经批准后的上下班途中。经批准的因私回家也是以下班为目的。
7、司机执行任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仍可以认定为工伤
魏某系物流公司司机,其在运输途中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付某受伤系“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所致,且其行为属于过失而非故意犯罪,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8、因公外出负主要责任仍获工伤认定
袁某因公司组织体检,从家去体检中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主张其受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条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支持工伤认定,明确“责任比例不构成障碍”,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9、合理时间与路线的扩展适用
齐某因大雪路滑避开晚高峰延迟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合理时间内下班途中”,推翻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强调时间与路线的合理性是判断关键。
10、离职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李某入职当日离职,并于当日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后的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认定李某无责,李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李某离职返家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员工从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下班途中”,原因在于办理离职手续也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11、违法分包工伤认定
甲公司承建某项目的建设工程业务,后将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进场时雇佣了劳务人员丙,丙在第一天施工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丙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甲公司将业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因此,丙受伤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种情况同时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案例展示了工伤认定在不同场景下的灵活性和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不断完善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