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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终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余凯穗|时间:2023年02月02日|1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湘0623执恢4

申请人:*信资产管理(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穗,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李*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清,男,1965年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陈*春,女,1967年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易*辉,男,1972年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

被执行人:陈*,女,1973年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

被执行人:杨*,男,1968年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

被执行人:焦*华,女,1972年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李*清、陈*春、易*辉、陈*、杨*、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信资产管理(岳阳)有限公司于202313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编号CCB2021004-HN005);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登载在湖南日报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3、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信资产管理(岳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编号AMC01-20220329007-02);4、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信资产管理(岳阳)有限公司联合登载在三湘都市报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5、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李*清、陈*春、易*辉、陈*、杨*、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1130日作出(2018)湘06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借款本金7085206.01元及利息(自 2018 1 22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8.4825%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对被告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华容县三封寺工业园抵押房产【华国用(2014)湘09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华房权证三封寺字第00115292-00115295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清及陈*春、易*辉及陈*、杨*及焦*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 20197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6 21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929日在湖南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2330日,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信资产管理(岳阳)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信资产管理(岳阳)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511日在三湘都市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作为一级分行,对其下辖的岳阳分行有权进行管辖,有有权统一转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债权,且依法登报予以公告,其转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对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湖南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当然也有权转让对湖南**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上述两次债权转让行为均登报进行了公告,债权转让已对债务人生效,转让行为已经完成,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信资产管理(岳阳)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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