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凯穗|时间:2023年02月02日|5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诉前调确122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戴*,男,1966年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穗律师,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邓*平,男,1978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邓*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邓*平因建筑设备 租赁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金额确定:双方共同确认由邓*平承接的中科院亚热带研究院项目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止邓*平应付 给长沙市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金共计222205.20元,其中已付120000元,扣除一个钟点工700元,截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邓*平尚欠长沙市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 赁部建筑设备租金共计101505.20元,滞纳金23994.99元(按照 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二、 债务履行:邓*平应在2022年6月1 日前向长沙市天心 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完毕101505.20元租金,滞纳金不再 另行计算。
三、 邓*平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则长沙市 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免除邓*平的滞纳金;如。邓*平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则长沙市天心区 *焱建筑器材租赁部有权要求邓*平立即偿还全部未还租金以及 自2020年12月27日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滞纳金(暂计算 至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为23994.99元),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四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 邓*平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 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焱建筑器材租赁部、邓*平于2022年5 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