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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获刑风险高?郝静律师力证自首退赃情节,助当事人获缓刑从轻处理

发布者:郝静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

律师价值:(郝静律师)郝静律师代理帮信罪案时,快速锁定当事人自首、全额退赃、初犯及认罪认罚等核心从宽情节,精准核查证据链。庭审中直击关键,清晰阐述当事人悔罪表现与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事实,有效回应量刑争议。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使当事人获拘役五个月缓刑的从轻判决,既维护法律公正,更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对当事人的人生影响。


郝静律师代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缓刑案例

  • 案号:(2025) 黑 0208 刑初 XX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A,男。

被告人 B,男。指定辩护人郝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C,女。

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 11 月,被告人 A 通过网络结识上线(未到案),得知以冒充招聘人员给求职者打电话诱使添加指定微信的方式进行电话引流可获取报酬。A 除本人实施引流外,还发展被告人 B、C 等下线。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A、B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分别组织他人冒充XX或 58 同城招聘人员打电话诱使求职者添加指定微信,致使两名被害人分别被骗 8633 元、118400 元。经统计,A 违法所得 27 万余元,B 违法所得 4 万余元,C 违法所得 1 万余元。案发后,A 退赃 4.5 万元,B 退赃 4.8 万元,C 退赃 1.74 万元。

被告人 A 于 2023 年 4 月被抓获到案,被告人 B、C 分别于 2023 年 4 月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A、B 为主犯,C 为从犯。

办案经过

郝静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被告人 B 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案件细节,包括 B 参与犯罪的时间、组织人员范围、违法所得构成及退赃情况等核心事实。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律师重点梳理 B 的量刑情节:

  1. 核实到案经过材料,确认 B 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2. 调取退赃凭证,证实 B 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有积极悔罪表现;
  3. 查阅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 B 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4. 结合当事人供述及案件证据,确认 B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 庭审中,郝静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主张对 B 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针对违法所得中包含下线报酬的情况,向法庭说明 B 实际获利情况,进一步佐证其犯罪情节较轻。此外,律师还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强调 B 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 B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扣押款项冲抵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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