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8 年 9 月,A(出借人)经朋友某某 1 介绍,向某某 2 出借 20 万元用于工厂周转,约定月息 1.5%、期限一年。款项由 A 先转给中间人某某 3,再由某某 3 转给某某 2。某某 2 仅付 10 个月利息后便停止付息,2020 年初去世。
2020 年 3 月 14 日,某某 2 之子 B 向 A 出具手写《还款承诺书》,确认“本人于 2018 年 9 月向 A 借款 20 万元,承诺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期限届满后 B 仍未还款,A 多次短信催收无果,遂于 2025 年 3 月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
① 归还本金 20 万元及分段利息(月息 1.5% 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此后按 LPR 四倍计);
② 承担律师费 7000 元;
③ 诉讼费由 B 承担。
庭审中 B 抗辩:1. 钱是父亲借的,自己只是在某某 3 工厂拉设备时被要求签字;2. 承诺书未约定利息,不应承担利息;3. 律师费无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B 出具《还款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未载明利息,A 亦无法证明后续 2.45 万元系 B 自愿支付的利息,故该 2.45 万元抵扣本金;逾期利息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按当时一年期 LPR 3.85% 计算;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B 七日内返还 A 本金 17.55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年利率 3.85%,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至清偿之日),驳回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 7329.6 元,由 A 负担 2929.6 元,B 负担 4400 元。
律师点评(林益芬)
“债务加入”四个字是本案的胜负手。
第一,法律上“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但儿子一旦出具“本人借款、本人归还”的承诺书,即构成《民法典》第 552 条的“债务加入”,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需继承关系证明。
第二,利息条款是另一战场。原借条月息 1.5% 对 B 并无约束力,因为承诺书未提及利息,法院只能按逾期资金占用损失支持 LPR 一倍,提醒律师在起草承诺书时务必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一并写清,否则等于主动放弃大额权益。
第三,律师费之所以被驳回,根源在于承诺书没有“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标准条款。一个条款的缺失,直接造成 A 额外支出 7000 元无法回收,足见事前文本审查比事后开庭更重要。建议与意见
对债权人让“继承人”或“关联人”写承诺书时,务必写明:① 债务加入性质;② 原借条利息、违约金继续适用;③ 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由承诺人承担;④ 管辖法院。缺一句,可能少几万。
还款承诺最好同步录像或公证,防止“被胁迫”式抗辩。
逾期后每 6 个月发一次书面催收(EMS+短信+微信),中断诉讼时效,并为“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提供证据。
对债务人 / 承诺人
签字前看清“债务加入”与“担保”区别:前者与债务人并列还钱,后者仅在债务人还不了时承担责任;一旦落笔,即视为自愿承担全部本息。
若确实无力偿还,应在承诺书中附加“宽限期+分期+免息”条款,避免被判决后立即进入执行、限高、列入失信。
对代理律师
继承纠纷与借贷纠纷交叉时,优先走“债务加入”路径,可绕过遗产范围、继承人放弃继承等抗辩。
起诉状利息计算表务必分“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两栏,并注明 LPR 四倍上限,防止法院直接按 LPR 一倍下调。
在承诺书、还款协议里植入“送达条款”(载明手机号、邮箱、户籍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可大幅缩短公告周期,加快执行。
林益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