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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发布者:崔青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848人看过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网友咨询:

  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律师解答:

  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校园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允许通行的必须是机动车,若仅允许不特定行人通行,但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不属于“道路”。允许通行的机动车应具有不特定性。

  “公路”是指以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的一重要组成部分。大型公共场所如体育场、公园、大型商场、宾馆、影剧院等按规划在其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停车场,凡对外开放的,按公共停车场管理。

  律师补充: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对“单位管辖范围”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不能仅以围墙、围栏等看的见的界限进行划分,还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场所归谁所有,平时由谁管理、清扫等。在认定“单位”时,亦可做相对宽松的解释,不一定要求是国家部门或具体的公司、企业等,如农村中村民自筹自建的村路,虽未严格规定由谁具体管辖,但可将参与筹集的农村集体视为“管辖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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