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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胜诉判决】再审二审程序,代理被上诉人,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合同纠纷、再审、让与担保、债务清偿、证据认定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复杂的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再审上诉人王某(原审原告)因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主张其已还清向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的借款,要求刘某返还案涉房屋并协助过户。

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再审程序。经法院审理,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某胜诉。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4月5日,刘某(原审第三人)与边某(原审第三人)因无法偿还欠款,与王某签订《顶账房屋协议书》,约定以边某名下的房屋抵债。王某取得房屋使用权后,代为偿还部分房贷。

2020年8月,为清偿剩余房贷416,362.94元,王某向刘某借款。刘某代偿后,要求担保。王某以案涉房屋提供担保,边某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双方签订《呼和浩特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未约定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条款。

后王某主张已还清借款,要求刘某返还房屋;刘某则认为借款未清,拒绝过户。双方对账目争议较大,王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1.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点为:(1)王某是否已还清借款;(2)刘某是否应返还房屋并协助过户。

2. 法院认定

再审法院经详细对账,认定:

(1)借款性质:刘某代偿的416,362.94元构成借款本金。刘某主张另借现金8万元,但未举证,法院未予支持。

(2)担保关系:房屋过户行为系让与担保,而非真实买卖。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刘某作为债权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有权就房屋优先受偿。

(3)债务清偿:王某及其亲友向刘某转账共计1,472,872.48元,刘某向王某及其亲友转账共计1,291,730.16元。但王某无法证明差额部分系用于偿还本案借款,且未能举证债务已全部清偿。

(4)租金主张:王某称房屋租金抵债,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让与担保的债务人无法有效证明其债务已全部偿还完毕,请求返还财产于法无据"

四、判决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

五、律师代理策略与案件启示

1. 代理策略

作为刘某的代理律师,本律师在再审中采取以下策略:

(1)紧扣证据链:强调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已清偿,尤其针对其主张的现金借款、租金抵债等,要求严格举证。

(2)法律定性准确:论证房屋过户系让与担保,非真实交易,援引《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及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否定王某的所有权返还请求。

(3)对账明细清晰:协助法院梳理庞杂银行流水,区分信用卡套现与真实还款,证明王某主张的"多付款项"实为资金循环,与本案借款无关。

2. 案件启示

本案对类似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让与担保的适用: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债务清偿后,债务人可请求返还财产。

(2)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清偿,需承担举证责任。账目混乱时,法院依证据规则认定。

(3)书面协议重要性:担保关系应明确约定,避免口头协议导致争议。

本律师建议,在类似交易中:当事人应规范借款及担保手续;保留完整转账凭证;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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