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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胜诉】代理被告,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6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被告某数码专营店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诉讼主体资格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某视听公司主要从事某品牌音响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主张被告某数码专营店在京东平台销售某品牌消噪耳塞时,未经授权使用其宣传视频和品牌代言人照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2.75万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某数码专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获得胜诉。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1. 原告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2.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3.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主张其对案涉宣传视频和代言人照片享有著作权,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是案涉视频和照片的著作权人。" 具体而言:

(1)视频著作权问题:原告提交的《工作说明》中"含GC全渠道版权2年"的约定不能明确著作权归属;未提交视频成片交接材料或原始载体;光盘来源不明,且未标注著作权人信息。

(2)照片著作权问题:《品牌代言协议》仅约定品牌代言,未涉及具体作品著作权归属;微博截图系自行截取,客观性难以认定。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 关于不正当竞争主张

原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主张被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法院指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案涉产品权利人,不能证明其是不正当竞争主张的权利主体。" 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 法院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视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案件启示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本律师在案件中重点采取以下策略:

1. 紧扣证据链完整性:针对原告著作权主张,强调其证据不足,未形成完整权利链条,如缺乏原始载体、权属约定不明等。

2. 法律适用精准性:针对不正当竞争主张,指出原告未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前提。

3. 事实与法律结合:通过庭审质证,揭示原告证据的薄弱环节,如视频来源不明、照片权属模糊等,强化法院对证据不足的认定。

四、案件意义与建议

本案对类似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1. 著作权权属证明的重要性:权利人在主张著作权时,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权属合同、原始载体、交接记录等,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

2. 不正当竞争主张的局限性:主张混淆行为需以权利人身份为前提,未证明权利主体资格则无法成立。

3. 网络销售中的风险防范:销售正品时使用品牌宣传材料需谨慎,避免无授权使用,以免引发诉讼。

本律师建议,企业在经营中应注重知识产权合规,保留相关授权证据;被诉时积极应诉,从证据链和法律适用角度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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