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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13年8个月,二审介入辩护,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实现有效辩护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刘某辩护律师)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上诉、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刑事案件上诉案件。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审同案被告人包括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吴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开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2024)内0523刑初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二审程序。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取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基本事实

1. 原审情况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原审被告人刘某、孙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

(2)原审被告人吴某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开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具体判决内容未公开,但上诉人刘某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2. 涉案人员情况

上诉人刘某:1985年7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日被逮捕,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1977年1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吴某:1989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某广告装饰行法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3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三、上诉过程与争议焦点

1. 上诉理由

上诉人刘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律师作为辩护人,重点围绕事实认定和证据不足等问题展开辩护。

2.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 二审审理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律师辩护策略与案件启示

1. 辩护策略

作为上诉人刘某的辩护律师,本律师在二审中采取以下策略:

(1)紧扣事实与证据:重点论证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重大瑕疵,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形成排他性证明。

(2)程序合法性审查:确保二审程序合法进行,充分保障上诉人诉讼权利。

(3)法律适用准确性: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理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发回重审的情形。

2. 案件启示

本案对刑事案件上诉程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上诉权的重要性: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应及时通过上诉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的关键作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审查,发现原审判决的瑕疵。

(3)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诉法院可依法发回重审,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本律师建议,在类似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律师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注重上诉策略的制定和实施。

五、裁定结果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审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后,将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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