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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击事故中,前后车辆承担损失的比例应如何确定?

作者:劳正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7次举报
2025-09-28

2025年3月15日,王某驾驶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沧州方向行驶,在第三车道与宋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后卡在驾驶室内,导致王某驾驶的车辆向左偏移停于第二车道。随后,尚某驾驶的轿车前部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左后角相撞。此事故造成尚某死亡、王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中间车辆驾驶人王某向前后车辆的承保公司主张权益。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前后车辆保险公司按不同比例赔付王某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承担的损失比例应叠加事故责任比例与撞击致损比例,这也是本案的裁判要点。

关于事故责任比例:本次事故分两次撞击,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第一次撞击王某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第二次撞击尚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和宋某分别负次要责任,故酌定第一次撞击王某、宋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第二次撞击尚某、王某、宋某承担责任比例为60%、20%、20%。

关于撞击致损比例: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第二次撞击发生时原告车辆前方不存在任何障碍物,考虑到事发时车辆驾驶室位置所受撞击力度等因素,酌定两次撞击给原告王某的致损比例分别为80%、20%。

综上,两次撞击各方承担人伤损失的具体比例为:第一次撞击王某、宋某(70%、30%)×80%=(56%、24%),第二次撞击尚某、王某、宋某(60%、20%、20%)×20%=(12%、4%、4%)。

综上,就原告王某的损害,其自身承担损失的比例为56%+4%=60%、宋某承担损失的比例为24%+4%=28%、尚某承担损失的比例为12%。本案在宣判前就比例计算问题已向各方释法明理,各方均对此表示认可。

连环相撞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各方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认定难度大并不等同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就该案而言,本次事故分前后两次撞击,在划定各方承担损失比例时,不仅仅需要考虑到事故责任,更需要注意两次撞击分别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比例,其中事故责任比例可以参照交警部门的认定,而前后车辆分别撞击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比例,应结合两次撞击对车辆驾驶室位置的撞击力度来确定,最后各方承担的人伤损失比例应叠加事故责任比例与撞击致损比例。

就该案而言,判决保险公司按叠加计算出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有利于平衡双方保险公司利益,切实达到了服判息诉效果。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高法

劳正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5900143259),曾在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从事多年劳动争议纠纷与合同纠纷等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82025109383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
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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