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支不支持二倍工资。大连地区当前的裁判观点为,除劳动者具备管理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外,通常会支持劳动者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二倍工资差额。
其次,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大连地区当前的裁判观点普遍认为,自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两年内,都属于尚在仲裁时效之内。虽然仲裁时效只有一年,但未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持续的状态,该状态最多可以持续至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一年(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所以仲裁时效的一年,应从该状态结束时起算。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大连地区当前的裁判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不一样的规定。等这个司法解释的正式稿公布之后,大连地区的裁判观点是否会发生变化还有待观察。
最后,关于二的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大连地区各劳动仲裁的观点普遍认为,应当以实发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但大连地区的法院却普遍认为二倍工资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其计算基数也不等同于劳动报酬意义下的工资总额,不应包含加班费和非常规性奖励。考虑到同一地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口径应当逐渐统一,但大连地区目前在这个二倍工资基数的争议焦点上,裁审口径尚未统一,建议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按照全额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多主张一点总没坏处,但在这个问题上不要有执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