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像这种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一定要保留好发票、销售出库单、送货回单、快递单、对账单等一系列证据(有则好好保留)。没有的话,我们可以给对方发确认收货函或者对账单,从而来证明我们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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