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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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宿迁英豪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明姬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像这种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一定要保留好发票、销售出库单、送货回单、快递单、对账单等一系列证据(有则好好保留)。没有的话,我们可以给对方发确认收货函或者对账单,从而来证明我们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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