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律师
赵丹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买卖合同纠纷欠款不给怎么办?

发布者:赵丹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1日 1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2013年给被告提供了价值80000元的木沙发,供货后,被告支付60000元货款给原告,剩余20000元一直未付。被告于2020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10日内付清欠款,但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拒付货款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被告甘XX从原告朱XX处购买了价值80000元的木沙发,后支付货款60000元,剩余20000元未支付。2020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朱XX沙发款贰万元(十天付清)。甘XX,XXX,2020年1月2日”。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原、被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后,被告应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对剩余的货款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自己承担。
因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货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丹律师,现供职于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6201201811057893。国家二级建造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