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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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数额30多万,成功辩护法定刑以下量刑

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40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某,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1111日被抓获,同年11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121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119日被抓获,同年11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121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凯,河南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蔡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1111日被抓获。同年1113日被清县公安局刑事拍留:2021121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徐某、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225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69日、7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常凯,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冯廷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某在澳门赌场做公关期间,因帮赌客兑换港币,认识了澳门XX公司美高梅“找换店”员工杨某(另案处理),之后被拉入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中每天发布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该汇率明显高于国家规定,巫某将港币抵押给“找换店”并提供自己和被告人徐某、蔡的银行卡,“找换店”将来自内地网络赌博的赌资打款至巫某提供的银行卡上,巫某通知徐某或蔡在内地将银行卡接收的赌资取现后,经广东拱北黑市兑换成港币流转给澳门XX百货公司对应的“找换店”,巫某、蔡徐某从中赚取非法利润。

巫某卡号6217-2704银行卡接收网络赌博赌资240000(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蔡卡号6217-0612银行卡接收网络赌博赌资109582元,徐某卡号6228-99746227-3907两张银行卡接收网络赌博赌资372 280元,共计721 862元。

被告人蔡自愿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瓜辉乐、徐某,获的行为能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徐某、蔡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巫某徐某、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巫某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平时在澳门从事找换工作,其主观明知不典型,被告人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系从犯,没有从中获利。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文

化程度较低。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1119日,滑县公安局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将被告人徐某抓获:20211111日,滑县公安局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将被告人巫某、蔡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巫某自愿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徐某自愿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蔡自愿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徐某、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巫某徐某、蔡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欧阳、徐立、李某的供述;3证人梁杨某的证言:4.梁某杨某微信截图,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远程勘验笔录,X等人起诉书,资金转账表、资金链条走向图、资金流向分析报告,银行卡涉案资金明细,退赃凭证;5.徐某取款视频:6.被告人巫某徐某、蔡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徐某、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巫某徐某、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依法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徐某,蔡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数额等,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11日起至20235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9日起至20221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11日起至20229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对被告人巫某自愿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徐某自愿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蔡自愿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

审判员刘

人民陪审员何

二〇二二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巫某徐某、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2810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第21行“河南新天地律师事务所”;现更正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

审判员刘

人民陪作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

书记员张

常凯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原执业地郑州市,执业机构为河南英展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