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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二十八)|房东出租房屋租金所得不交税构成逃税罪

发布者:蓝锐刑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经济仲裁 |2600人看过

一、关键词

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不申报纳税,逃避纳税共计361843.4元,数额较大,且纳税年度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三、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将房屋出租给A公司,在此期间除A公司以王某名义缴纳部分税款外,王某没有申报纳税,当地税务局向王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期限届满王某依然没有申报纳税及缴纳税款,共计逃避缴纳税款361843.4元。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个人不动产租赁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实务中,出租方和承租方一般会在合同约定承担谁承担税费,需要提醒的是该约定虽然合法有效,但是法律效力仅限于双方,对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而言出租人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律师建议出租方依法合规纳税,有约定的督促承租方及时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督促缴纳税款时,可以先行垫付后再依据合同约定向承租方追讨,避免产生税务缴纳滞纳金及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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