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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六)|两高两部下发意见,严惩传播病毒和暴力伤医

发布者:蓝锐刑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316人看过


2020年2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法发【2020】7号文件,《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从法律上保障防控疫情,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对比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看,新的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更加细化,本篇文章主要从新的意见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和暴力伤害医护违法犯罪行为规定进行解读。

一、新的意见明确了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几类犯罪,区别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适用,具体如下。

1、新冠状肺炎已确诊的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2、新冠状肺炎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为履行行为防控疫情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警察的,从重处罚,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进行明确。

二、新的意见明确了严惩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的几类犯罪,具体如下。

1、疫情期间,故意伤害医护人员,构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对医护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造成医护人员感染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随意殴打医护人员,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符合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情形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一定要遵守国家为了防控病毒传染采取的措施,共同抗击病毒传播,为美好的明天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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