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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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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男子将银行卡卖给犯罪分子,获刑一年

发布者:蓝锐刑事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综合咨询 |4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明知、结算帮助

二、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三、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通过聊天软件加“XX”为好友,“XX”称可高价租用银行卡、支付宝号、微信号。2020年11月份,李某以本人名义办理电话卡、两张开通网银及U盾功能的银行卡,将银行卡与电话卡绑定,将上述U盾、电话卡按照“XX”提供的地址予以邮寄,并通过聊天软件告诉“XX”上述两张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带领其姐李某到本市移动营业厅和农业银行,让李某办理移动电话卡一张、开通网银及U盾功能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并将刚办理的电话卡与银行卡绑定。后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将该银行卡、U盾及关联电话卡按照“XX”提供的地址予以邮寄。经查,该卡被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转账洗钱,半年内不正常交易达6018万元。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使用其父、母、妻子、姐姐的手机号各注册一个支付宝账号,将上述账号及密码告诉给“XX”。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让其姐李某补办一张电话卡、将其建设银行卡开通网银和U盾功能,后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电话卡、银行卡、U盾按照“XX”提供的地址予以邮寄。

上述行为中,“XX”向被告人李某实际支付600余元,余款未支付。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何先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多被用于从事诈骗和犯罪集团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联合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非法打击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通告,通告提出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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