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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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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案例警示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蓝锐刑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1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查明,20181122140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3mg/100m1。超过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驾驶。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律师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不要等到发生事故才追悔莫及,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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