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岸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1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X于2020年7月19日入职XXX ,2020年9月26日,XXX经营不善,后XX美容美发店店长让其过来上班。2020年10月25日李X与XX店长发生争议,随后以XXX与XX美容美发店系共同经营为由,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XX美容美发店发放未发放的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62441元。XX美容美发店委托我方代理该案件,我方提供大量证据证明李X在2020年9月26日前与XX美容美发店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不存在无故辞退李X的行为,最终仲裁裁决驳回了李X全部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关于XXX与XX美容美发店是否是同一经营主体。我方主张XXX与XX美容美发店是不同的经营主体,已提供工资明细表与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李X将XXX与XX美容美发店混为一体,于法无据。因此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观点。
关于加班费。XX美容美发店的工资构成为按照业绩33%计算提成,由于提成是以李X完成劳动成果的金额为计算基数,XX美容美发店向李X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下劳动成果应得的工资和加班时间下劳动成果应得的加班费,且经核算申请人的底薪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于李X的加班费请求缺乏理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关于XX美容美发店是否需要向李X支付经济赔偿金。李X称其被XX美容美发店店长口头辞退,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李X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驳回李X的全部仲裁请求。
5年
1236分 (优于80.07%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97.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