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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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拆迁房分割要充分考虑财产来源

作者:卢梦莲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7次举报

案例分享理由:

借着这个案例简单总结一下离婚房产分割:

a婚前房产-个人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归个人所有-婚前房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有

b婚后房产-夫妻共有-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不因只有一方出资而转化为个人所有-但应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和双方贡献

c婚前-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为按份所有-主张是夫妻共有要另外证明-原则上按出资分

d婚后-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主张是个人所有要另外证明-原则上对半分

案号:(2017)京0108民终375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刘某及其父亲、兄弟户口名下的旧房被拆迁,刘某与彭某婚后用部分拆迁款购置新房,彭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新房。


裁判要旨:本案旧房拆迁时,刘某因是户籍登记人口,故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获得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应属刘某婚前已享有利益的一种转化。


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取得的共同付出及页献,被拆迁房屋系刘某一方家庭取得的财产,彭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拆迁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或存在其他贡献,其对被拆迁房屋开不享有权利。现刘使用拆迁所得款项购置新房,虽系与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仅是被迁房屋财产权益的转化,彭某亦对新房不享有权利。


现彭某仅以新房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由。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考虑财产来源,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确认新房为刘某的个人财产。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律所: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