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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及处理

作者:卢梦莲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0次举报

离婚纠纷中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及处理

案例分享理由:

好专业的名词!要学会使用法言法语,欺诈性抚养:因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法律真是博大精深!本案存在特殊情况,但法官后语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案号:(2017)京0111民初2926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本案女方曾两次起诉离婚,并告知男方所生女非被告亲生女的事实,男方在前两次诉讼中表示谅解,后女方再次起诉,男方反诉要求女方返还婚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理论,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行为符合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即有行为、有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此外,根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理论可知,男方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抚养的子女,女方由此减轻了抚养费支出负担应当返还男方。


关于“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理解:

“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是认定欺诈性抚养的关键。它强调的是受欺骗与抚养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非因欺诈行为不会承担抚养义务。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离婚纠纷中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应满足以下两种情形: 

(1)受骗方提起离婚诉讼,且高婚纠纷的产生主要基于该欺骗行为。受骗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得知被骗的事实后,遭受到巨大打击,并由此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要求欺骗方承担责任,并返还抚养费。该情形主要强调受骗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该欺骗行为。

(2)欺骗方提起离婚诉讼,受骗方在得知该欺骗事实之际,即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返还抚养费。该情形主要强调欺骗方在提出离婚之前,受骗方对欺诈事实一直不知情,直到对方起诉离婚才知道自己被骗。


上述两种情形排除了受骗方在离婚诉讼之前已经得知欺骗事实,且对欺骗事实并未表示抗拒,而是继续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形。根据案情可知,该案正是这一情形的缩影。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得知被骗事实后仍愿意与郭某继续在一起生活,并表示对此能够予以谅解。且经核实,本案中原告前几次起诉时,被告刘某是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而此次离婚之诉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其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支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王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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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律所: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