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
序号 | 项目 | 赔偿标准 | 备注 |
1 | 医疗费 |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 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 |
2 | 后续医疗费 | 后续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书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 |
3 | 误工费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a. 误工时间×固定收入 b. 误工时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时间×71523元/年 c. 误工时间×71523元/年 |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数据适用至2021年6月) |
4 | 护理费 | (1)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按票据;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护理期限由司法鉴定书确定 | |
5 | 交通费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5/30/50/100元/天×住院天数 |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财政局出具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计算 |
7 | 营养费 | 900元/月×营养期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 |
8 | 残疾赔偿金 | a. 60岁以下=52397×20年×伤残等级 b. 60岁~74岁=52397×(20年-[实际年龄-60岁])×伤残等级 c. 75岁以上=52397×5年×伤残等级 |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2020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数据适用至2022年1月) |
9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10 | 丧葬费 | 71523元/年×6个月=35761.5元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数据适用至2021年6月) |
11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31295元/年×抚养年限×伤残等级≤31295元/年 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2020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数据适用至2022年1月) |
12 | 死亡赔偿金 | a. 60岁以下=52397×20年 b. 60岁~74岁=52397×(20年-[实际年龄-60岁]) c. 75岁以上=52397×5年 |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2020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数据适用至2022年1月) |
13 | 住宿费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14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50000×伤残等级 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
15 | 鉴定费 | 以发票为准。 | |
16 | 财产损失 | 以定损金额为准。 |
未构成伤残的 | 1至7、1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