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的意义
——员工工作不到两个月受工伤,案件赔偿标准的反思
最近接触的一个案子,让我有些许挫败感,想写一写自己所理解的律师工作的意义。
先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案子:工作不到两个月员工受伤了,工伤十级,员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也冤,就是赔多少的纠纷。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全省统一标准的,没什么好反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这三项金额不大也不是关键。
案子说来也简单,但是赔偿标准就有点“乱”了,案子争议在于:员工工作还不到两个月,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是以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这样一来本案就没有“标准”。认真检索判例后,我得出最常见的两种方案:(1)按社平工资计算-案号(2019)川1403民初300号;(2)按员工本人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案号(2018)浙10民终3101号。可是当天去调解,仲裁员给出了第(3)种方案:按照员工工伤前全部工作所得除以工作天数,得出每日工资,然后再乘以应赔偿的时间。
无奈,本案就以第三种方案调解结案,对于这个案子我并不认为这样的“标准”是最合理的,前期工作的收入并不能类推没有发生的未来的工作收入,存在太多不可控因素了,企业会有淡旺季,员工工作技能变得熟练,又或者新的工作产品需要适应,以前怎么样,以后就怎么样,这样的推测太不靠谱了。
即便仲裁员告诉我,其他地方是其他地方,这儿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的,我依然保留我的观点。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个地方每个法院每个法官裁判案件都可能不一样,总归地方有地方的倾向,但这样的倾向未必就是“标准”。如果,裁判案件的法院和仲裁员的观点就是唯一标准,我自然肯定他们都有内心预判,但是他们的内心确信就是标尺,那么律师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当事人只要把案件材料递进去,自动就会出来“唯一标准”,像个智能的打印机。
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它包罗万象,能够吸纳各种观点,没有哪一种观点是最正确的,只有被最多人采纳的,多代表了一种体量,少有少的精妙。本案除了我所在的地方是方案(3),周边城市全是另外两种方案。
律师工作的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说出自己的观点,为当事人发声。哪怕自己的观点不会被采纳,如果你连自己认可的事都不能为它投上一票,又怎么能指望别人来为你呐喊助威。我很庆幸,自己勇敢说出了另外两种方案,你呢,你又有什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