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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作者:磨汉秋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次举报

来源:华律网整理

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的,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关于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1、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的,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

(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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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汉秋,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 磨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